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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04

中铁四局重新制定《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

新闻来源: 《铁道建设》报 浏览次数:时间:2011-04-07

    本报合肥讯 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提高中铁四局科学技术水平,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鼓励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、开拓创新,激励更多的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,为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多做贡献,局近期重新制定了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科技进步奖励办法》),原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》(中铁四技﹝2005﹞410号)同时废止。
    新的《科技进步奖励办法》规定,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:在局工程建设中获得的科研成果;消化、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有所创新的开发成果;重大新设备、新材料的研制以及应用成果;在推广、转让、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,为局做出创造性贡献,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;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等软科学成果;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中获得荣誉的工程;在全国建筑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中获得荣誉的先进集体及个人。
    新的《科技进步奖励办法》规定,申请科学技术奖励的条件是:凡是通过局评审或各级政府科技部门鉴定、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的上述第二条中各类科技成果、项目及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均可申报。
    新的《科技进步奖励办法》规定,局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,是按照申报成果的技术水平、技术难度、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,进行综合评定。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四个等级。
    新的《科技进步奖励办法》还对科技成果特别奖励、奖励额度、奖金分配、申报程序、颁奖等进行了明确规定。 (本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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