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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11

关于评选 “模范职工之家”和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的通知

新闻来源: 局工会 浏览次数:时间:2009-11-09


    为深入落实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》和中铁四工[2007]39号《关于开展以创建和谐企业为主题的“模范职工之家”建设活动的通知》精神,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,推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开展和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,局工会决定在2010年工代会期间表彰一批和谐企业“模范职工之家”和“模范职工小家”。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: 
    一、申报时间:
    请各单位于2010年元月10日前根据《和谐企业“模范职工之家”和“模范职工小家”考核评比办法》的有关要求,按时上报评比材料。逾期未报,视作弃权。
    二、名额分配:
“模范职工之家”不分配名额,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《和谐企业“模范职工之家”申报表》、《和谐企业“模范职工之家”自评表》、《职工维权情况统计表》(该表由各单位工会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填写并加盖公章);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的评选由各单位工会负责评选、推荐和上报。一、二、四、五、六公司各推荐上报3个“模范职工小家”;七、八、市政分公司、建筑、电化、物资公司各推荐上报2个“模范职工小家”;其他单位各推荐上报1个“模范职工小家”。各单位按要求上报《和谐企业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申报表》,由局工会按程序组织评选。
    三、有关要求:
    1、各单位要加强对评先工作的领导,精心组织,确定专人负责,“模范职工之家”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检自验,按评分表自行打分;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必须严格按局分配名额认真进行评选,并排序上报。
    2、“模范职工之家”和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各上报申报表一式一份;除认真填写事迹摘要外,都要上报一份详实的典型事迹材料(电子版用及时通发至局工会组织民管部杜江)。
    3、“模范职工之家”评比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,采取由所在单位推选,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。“模范职工小家”评比,各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、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。各单位的申报表和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,力戒空话套话,尽量用数据和事实说话,增加可信度和可比性。
    附:1、和谐企业“模范职工之家”申报表 
        2、和谐企业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申报表
        3、和谐企业“模范职工之家”自评表
        4、职工维权情况统计表

中铁四工电[2009]22号     

二○○九年十月二十日     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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