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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

关于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

新闻来源: 中国中铁四局集团 浏览次数:时间:2018-01-08

为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,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》,并在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)中予以公布,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,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(包括: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普通发票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),在发票票面的“货物或应税劳务、服务名称”或“项目”栏次中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(以下简称税收分类编码),票样详见附件1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增值税发票管理,防范增值税抵扣风险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及局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,现将我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补充明确如下:

一、升级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开票

各子分公司需立即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,确保升级后的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税收分类编码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上。例如:提供工程施工服务,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“工程服务”,选择的税收分类编码为“建筑服务”,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“*建筑服务*工程服务”。同时,各单位要对2018年1月1日起已开具但票面未显示税收分类编码的增值税发票,应收回全部联次后作废重开。

二、检查并更换2018年已收取的不合规增值税发票

各单位须对已收到且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之后(含1月1日)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自查,检查发票票面“货物或应税劳务、服务名称”栏次中是否显示了税收分类编码。例如:采购钢筋则发票票面上应显示并打印“*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*钢筋”,出差发生住宿费则发票票面上应显示并打印“*住宿服务*住宿费”。对未显示税收分类编码的增值税发票,则视为不合规增值税发票,须联系开票单位进行更换,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入账。若未更换发票造成无法认证抵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,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三、加强对新接收发票的检查审核

各单位今后在收取增值税发票时,应检查票面信息,确保收取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之后(含1月1日)的发票票面均显示了税收分类编码,努力实现增值税应抵尽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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